编号:
因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,双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或 的.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(终止)。乙方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,在甲方工作年限为 。 解除 (终止)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,计人民币 元。
甲方(用人单位):
盖 章
法定代表人(委托代理人)
签 章
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
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
本证明书一式三份
甲乙双方各执一份
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乙方(劳动者) 签 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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